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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2025-05-12 09:50:00

   现授权以下人员(见附件)代表本公司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文件。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被授权人与客户发生的有关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文件之行为都是本公司的意愿,本公司将承担被授权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但被授权人超越授权的行为以及签署与上述合同无关的任何合同、协议、约定等均与本公司无关。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与被授权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一致。本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合法提前撤销授权的,授权亦自行终止。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

 
附件:授权经纪合同签署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从业资格号
1 王妍 F0260262
2 何文怡 F0271656
3 潘晓斌 F0203004
4 周继梁 F0265134
5 章航舸 F0250430
6 谢青 F03120435
7 吴群芬 F3040791
8 李守军 F3031271
9 朱坚 F3019243
10 顾思凡 F03120434
11 陈长征(代履职) F0289086
12 林胜珊 F03120592
13 林冬 F03129157
14 方杰 F0263745
15 董国军 F03133094
16 李会 F03135890
17 罗晖 F03138060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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