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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做好2015年国庆假期间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2015-09-29 11:05:41


尊敬的客户:
    2015年国庆假期即将临近,本次假日休市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9月30日晚夜盘交易暂停)至2015年10月7日。依据四家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我司将于2015年9月25日结算时起进行相应调整(9月25日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现将假日期间我司对各交易品种普通月份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假日前后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度及其他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交易品种 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
中证500指数 不变
沪深300指数 不变
上证50指数 不变
10年期国债 不变
5年期国债 不变
一号棉花 15%
玻璃 15%
甲醇 16%
菜籽油 15%
普通小麦 15%
早籼稻 15%
晚籼稻 15%
菜籽粕 15%
油菜籽 15%
白砂糖 15%
精对苯二甲酸 15%
动力煤 15%
粳稻谷 15%
优质强筋小麦 15%
硅铁 15%
锰硅 15%
黄大豆1号 14%
黄大豆2号 14%
黄玉米 14%
冶金焦炭 14%
焦煤 14%
铁矿石 16%
聚乙烯 14%
聚丙烯 14%
豆粕 14%
棕榈油 15%
聚氯乙烯 14%
豆油 14%
鲜鸡蛋 13%
中密度纤维板 20%
细木工板 20%
玉米淀粉 14%
白银 17%
14%
黄金 15%
17%
燃料油 17%
14%
螺纹钢 15%
热轧卷板 15%
天然橡胶 17%
线材 16%
16%
石油沥青 16%
16%
14%
《特别说明》:
1.如果2015年10月8日上期所、大商所和郑商所的交易未出现涨跌单边市,我司将依据市场情况,结算时起各相关交易品种普通月份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调回至本公司原定收取标准(以交易所当日保证金调整参数为基准)。
2.对于临近交割月份合约以及某合约原保证金收取标准与本通知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同时,按两者中比例高的执行
3.中金所各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维持本公司原定收取标准(以交易所当日保证金参数为基准)。
4.各交易所关于2015年度国庆长假期间调整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公示于交易所网站。
二、长假前后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1.上海期货交易所各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自2015年9月29日结算时起,铝、铅、锡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6%;锌、螺纹钢、热轧卷板、黄金、线材、沥青、镍、燃料油期货各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7%;铜、白银、天然橡胶期货各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8%;
    2015年10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镍、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6%;其他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恢复至原有水平。
2.大连商品交易所各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2015年9月29日结算时起,铁矿石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7%;鸡蛋、胶合板和纤维板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维持原标准;其他各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
    2015年10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二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合约(除鸡蛋、纤维板和胶合板)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原有标准。
3. 郑州商品交易所各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2015年9月29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
    2015年10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合约涨跌停板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请投资者加强国庆假期期间期货交易的资金管理,谨慎操作,理性投资,加强风险防范!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15-09-23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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