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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2015-08-28 17:30:09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现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产品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客户在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单个股指期货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6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自成交次数不受此限。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4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4.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含),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5.客户单日在单产品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6.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7.本通知自2015年8月26日起开始执行。提醒客户积极防范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15-08-25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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