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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2024年元旦假期期间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2023-12-28 10:58:04

尊敬的客户:
   2024年元旦假期即将临近,本次假日休市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1日(2023年12月29日无夜盘交易)。依据各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我司对部分交易品种普通月份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假日前后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度及其他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元旦假期前后,我司以交易所当日保证金调整参数为基准,维持本公司原收取标准。
二. 长假前后各交易品种的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情况:

1. 大连商品交易所各交易品种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结算时起,生猪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9%;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9%;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2024年1月2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在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将焦炭、焦煤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生猪和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恢复至节前标准;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2. 广州期货交易所各交易品种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工业硅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0%;碳酸锂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5%,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6%,其中碳酸锂期货LC2401、LC2402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20%不变。
   2024年1月2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在各品种期货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如遇上述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与现行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同时,则按两者中幅度大、标准高的执行。

3. 上海期货交易所各交易品种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收盘结算时起,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如下:
   氧化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
   燃料油、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1%。
   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1%,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3%。
   如遇《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则在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调整。
   2024年1月2日(星期二)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如下:
   所有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水平。
   如遇上述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与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各交易品种保证金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收盘结算时起,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如下:
   原油、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1%。
   如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况,则在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调整。
   2024年1月2日(星期二)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如下:
   原油、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水平。
   如遇上述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与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请投资者加强元旦假期期间期货交易的资金管理,注意风险防范,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23-12-27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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