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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期间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2023-09-26 11:00:07

尊敬的客户:
    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即将临近,本次假日休市时间为:2023年9月29日(9月28日夜盘交易暂停)至2023年10月08日。依据国内六家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我司将于2023年9月26日结算时起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假日期间我司对各交易品种普通月份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假日前后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度及其他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交易所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
CFFEX 中证500指数 IC 不变
CFFEX 沪深300指数 IF 不变
CFFEX 上证50指数 IH 不变
CFFEX 中证1000指数 IM 不变
CFFEX 30年期国债 TL 不变
CFFEX 10年期国债 T 不变
CFFEX 5年期国债 TF 不变
CFFEX 2年期国债 TS 不变
GFEX 工业硅 si 17%
GFEX 碳酸锂 LC 17%
CZCE 鲜苹果 AP 16%
CZCE 一号棉花 CF 18%
CZCE 红枣 CJ 18%
CZCE 棉纱 CY 16%
CZCE 玻璃 FG 18%
CZCE 粳稻谷 JR 18%
CZCE 晚籼稻 LR 18%
CZCE 甲醇 MA 16%
CZCE 菜籽油 OI 16%
CZCE 短纤 PF 16%
CZCE 花生仁 PK 16%
CZCE 普通小麦 PM 18%
CZCE 早籼稻 RI 18%
CZCE 菜籽粕 RM 18%
CZCE 油菜籽 RS 23%
CZCE 纯碱2310、2311、2312合约 SA2310、SA2311、SA2312 26%
CZCE 纯碱 SA 18%
CZCE 硅铁 SF 18%
CZCE 锰硅 SM 18%
CZCE 白砂糖 SR 16%
CZCE 白砂糖2311合约 SR2311 21%
CZCE 精对苯二甲酸 TA 16%
CZCE 尿素 UR 18%
CZCE 优质强筋小麦 WH 21%
CZCE 动力煤 ZC 52%
CZCE 对二甲苯 PX 18%
CZCE 烧碱 SH 18%
DCE 黄大豆1号 a 14%
DCE 黄大豆2号 b 17%
DCE 细木工板 bb 42%
DCE 黄玉米 c 14%
DCE 玉米淀粉 cs 12%
DCE 苯乙烯 eb 16%
DCE 乙二醇 eg 16%
DCE 纤维板 fb 16%
DCE 铁矿石 i 19%
DCE 冶金焦炭 j 26%
DCE 鲜鸡蛋 jd 15%
DCE 焦煤 jm 26%
DCE 聚乙烯 l 14%
DCE 生猪 lh 18%
DCE 豆粕 m 18%
DCE 棕榈油 p 16%
DCE 液化石油气 pg 16%
DCE 聚丙烯 pp 14%
DCE 粳米 rr 12%
DCE 聚氯乙烯 v 14%
DCE 豆油 y 16%
INE 国际铜 bc 16%
INE 低硫燃料油 lu 21%
INE 20号胶 nr 16%
INE 原油 sc 21%
INE 集运指数(欧线) EC 24%
SHFE 白银 ag 19%
SHFE al 18%
SHFE 黄金 au 18%
SHFE 石油沥青 bu 21%
SHFE cu 18%
SHFE 燃料油 fu 21%
SHFE 热轧卷板 hc 15%
SHFE ni 22%
SHFE pb 18%
SHFE 螺纹钢 rb 15%
SHFE 天然橡胶 ru 16%
SHFE sn 22%
SHFE 漂针浆 sp 16%
SHFE 不锈钢 ss 15%
SHFE 线材 wr 15%
SHFE zn 18%
SHFE 氧化铝 AO 19%
SHFE 合成橡胶 BR 20%
《特别说明》:
1.如果2023年10月09日各合约恢复交易后未出现涨跌单边市,我司将依据市场情况,自当日结算时起各相关交易品种普通月份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调回至本公司原定收取标准(以交易所当日保证金调整参数为基准)。
2.对于临近交割月份合约以及某合约原保证金收取标准与本通知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同时,按两者中比例高的执行。
3.中金所各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维持本公司原定收取标准(以交易所当日保证金参数为基准)。
4.各交易所关于2023年度中秋国庆长假期间调整各品种交易所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公示于交易所网站。

二、长假前后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1.上海期货交易所各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起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螺纹钢、热轧卷板、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铜、铝、锌、铅、黄金、天然橡胶、纸浆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氧化铝、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燃料油、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镍、锡、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2%;
   如遇上述涨跌停板幅度与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同时,则按两者中幅度大的执行。
   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所有品种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水平。
2. 大连商品交易所各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结算时起,黄大豆2号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豆粕、豆油、棕榈油、乙二醇、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鸡蛋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在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做如下调整:
   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乙二醇、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节前标准;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维持不变。
3.郑州商品交易所各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9月27日结算时起,烧碱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10%;白糖、棉花、棉纱、菜粕、菜油、花生、PTA、甲醇、尿素及短纤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9%,其中棉花期货2311及2401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仍为10%。
   2023年10月9日恢复交易后,自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市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烧碱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仍为10%,其他品种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各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起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国际铜、20号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原油、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3%。
   如遇上述涨跌停板幅度、与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同时,则按两者中幅度大的执行。
    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所有品种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水平。
5.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自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结算时起,工业硅、碳酸锂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
   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在各品种期货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如遇上述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行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同时,则按两者中幅度大、标准高的执行。
   请投资者加强中秋国庆假期期间期货交易的资金管理,谨慎操作,理性投资,加强风险防范!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23-09-25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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