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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险提示函_202307172023-07-17 13:22:28

尊敬的客户:
   按照上期所225号文、上能源46号文及郑商所526号文的通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自2023年7月19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螺纹钢、热轧卷板、不锈钢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5%;天然橡胶、纸浆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白银、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燃料油、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锡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
二、自2023年7月19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20号胶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
三、自2023年7月19日结算时起,菜粕期货2309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尿素期货2309合约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0%,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
四、我司以交易所当日保证金调整参数为基准,维持本公司原收取标准;
五、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位客户及时关注相关交易规则的变动,理性投资。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23.07.15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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