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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 1000 股指期权上市的相关通知2022-07-20 13:19:56

各位客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于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起上市中证 1000 股指期权交易。
一、合约介绍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 1000 股指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 中证 1000 指数
合约乘数 每点人民币100元
合约类型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报价单位 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 0.2点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中证 1000 指数收盘价的±10%
合约月份 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3个季月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覆盖中证 1000 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 10%对应的价格范围
    对当月与下 2 个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25 点;2500点<行权价格≤50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 点;50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1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 200 点
    对随后 3 个季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50 点;2500 点<行权价格≤50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100 点;50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时,行权价格间
距为 2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 400 点
行权方式 欧式
交易时间 9:30-11:30, 13:00-15: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到期日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交易代码 看涨期权:MO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
看跌期权:MO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时间
    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自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合约
    中证100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2年8月(MO2208)、2022年9月(MO2209)、2022年10月(MO2210)、2022年12月(MO2212)、2023年3月(MO2303)和2023年6月(MO2306)。
四、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中证1000股指期权各合约限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手。
五、手续费收取标准
    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75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0元。交易所暂不收取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的申报费。
    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六、持仓限额
    同一客户某一月份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200手(在不同会员处持仓合并计算)。
七、交易保证金
    中证1000股指期权各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5%,最低保障系数为0.5。
八、询价限制
    客户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0秒。
    期权合约最优买卖报价价差小于等于下表价差时,不得询价。
申报买价 当月合约报价价差 其余月份合约报价价差
小于10点 0.6点 1点
10点或以上,小于20点 1点 2点
20点或以上,小于50点 2.6点 4点
50点或以上,小于100点 5点 8点
100点或以上,小于250点 8点 15点
250点或以上,小于500点 15点 25点
500点或以上,小于1000点 30点 50点
1000点或以上,小于2000点 60点 100点
2000点或以上 120点 200点


特此通知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9日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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