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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期权上市的相关通知2020-07-06 17:58:52

各位客户: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合约自2020年7月6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当日8:55-9:00集合竞价,9:00开盘。7月6日(星期一)当晚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开展夜盘交易,其交易时间与标的期货一致。
一、合约介绍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 1手(5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0.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 1、2、3、4、5、6、7、8、9、10、11、12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最后交易日 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
到期日 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覆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行权价格≤5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5000元/吨<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00元/吨。
行权方式 美式。买方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15:30之前提出行权申请。
交易代码 看涨期权:L-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
看跌期权:L-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时间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合约自2020年7月6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当日8:55-9:00集合竞价,9:00开盘。7月6日(星期一)当晚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开展夜盘交易,其交易时间与标的期货一致。
三、上市交易合约
    首批上市交易合约为L2009、L2010、L2011、L2012、L2101、L2102、L2103、L2104、L2105和L2106共10个期权合约。
四、交易指令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上市初期本所仅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指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均为1000手。
五、手续费收取标准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2.5元/手;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5元/手。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六、行权与履约
    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的15:00-15:30,客户可以提交“行权”、“双向期权持仓对冲平仓”、“行权后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和“履约后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申请。
    在到期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的15:00-15:30,客户可以提交“取消期权自动行权申请”。
七、持仓限额管理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与标的期货分开限仓。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不超过20000手。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八、合约询价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客户可以在非做市商持续报价合约上向做市商询价。做市商持续报价合约指主力合约系列中临近且大于等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个行权价格和临近且小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个行权价格对应的期权合约。主力合约系列以本所网站及会员服务系统发布为准。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应低于60秒。同一交易编码在一个期权品种上每日询价上限为500次。

    特此通知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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