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华鑫期货鑫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我公司管理的华鑫期货鑫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8年5月9日。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已与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达成一致,拟对《华鑫期货鑫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内容
原条款: | 现条款: |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本产品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
原条款: | 现条款: |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期货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期货公司混合类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原条款: | 现条款: |
3、销售对象 本计划仅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
3、销售对象 本计划仅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如相关机构新颁布并实施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则从其规定。 |
原条款: | 现条款: |
(二)投资范围: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原油期货、交易所商品期权、货币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 (三)投资策略:通过对冲、全市场复合策略使资产稳定的增值。 (四)投资限制 1、除铜、铝、铅、锌四个品种可以投资于主力、次主力及第三主力外,其他期货品种不得投资于主力及次主力以外的合约(按成交量计算); 2、不得参与商品期货交割; 3、投资现金类产品(货币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的比例为0%-100%(市值占计划资产总值); 4、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 5、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投资范围: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原油期货、交易所商品期权、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 (三)投资策略:通过对冲、全市场复合策略使资产稳定的增值。 (四)投资限制 1、除铜、铝、铅、锌四个品种可以投资于主力、次主力及第三主力外,其他期货品种不得投资于主力及次主力以外的合约(按成交量计算); 2、不得参与商品期货交割; 3、投资现金类产品(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的比例为0%-80%(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 4、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原油期货、交易所商品期权)的期货账户权益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80%; 5、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 6、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原条款: | 现条款: |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原油期货、交易所商品期权、货币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 (2)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1)除铜、铝、铅、锌四个品种可以投资于主力、次主力及第三主力外,其他期货品种不得投资于主力及次主力以外的合约(按成交量计算); 2)不得参与商品期货交割; 3)投资现金类产品(货币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的比例为0%-100%(市值占计划资产总值); 4)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 5)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原油期货、交易所商品期权、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 (2)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1)除铜、铝、铅、锌四个品种可以投资于主力、次主力及第三主力外,其他期货品种不得投资于主力及次主力以外的合约(按成交量计算); 2)不得参与商品期货交割; 3)投资现金类产品(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的比例为0%-80%(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 4)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原油期货、交易所商品期权)的期货账户权益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80%; 5)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 6)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原条款: | 现条款: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 |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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