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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2011-05-31 16:51:00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决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其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您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您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三、您应当了解我国股票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股指期货市场以股票市场为基础,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此外,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因此,您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股指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您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必须充分理解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本《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仅是对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的特别提示,为全面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您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同时阅读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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