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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与复旦大学合作研究课题进展顺利2011-09-22 15:08:00

    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和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牵头,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参与负责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内外期货行业反洗钱机制比较研究》已进入教育部中期检查阶段,目前项目进展顺利,通过了复旦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管理部门和市教育局部门的中期审核。该研究项目于2011年4月由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和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反洗钱研究中心联合申请,归属于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研究课题,最终研究成果获准立项后将被列为上海市教育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众所周知,洗钱犯罪行为对宏观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危害作用,它会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干扰政府货币政策,进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和速度。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由蔓延到我国甚至加深的趋势。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华鑫期货研究发展部在充分学习国外研究成果和反洗钱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归纳了反洗钱国际组织标准的发展和演变,欧美各发达国家反洗钱组织框架的构造及差异,另外并不忽视与我国相似的转型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建设经验。
    反观国内现实,对于反洗钱的相关研究更多地集中在了银行业和证券业,有关于期货业反洗钱的研究和政策尚且处于萌芽阶段。尽管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将期货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之中,但是这毕竟只是国家和行业层面上的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而国外发达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如需反洗钱规定得到有效的贯彻,则必须要从相关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相关基础性工作做起。期货行业反洗钱,必须考虑如何适应自身的特点,在有效地控制成本的条件下,实现反洗钱目标。发达国家的期货业发展较早,相对成熟,他们的反洗钱工作比我国起步早,经验较为丰富,研究与比较国内外期货业反洗钱机制建设的经验,参照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状况,可为提高我国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水平,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期货业与银行业等其它金融行业在客户特征和交易行为上存在的差异性,毕竟我国期货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业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经验略显不足,因此在考虑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不应该以损失行业自身的正常健康发展为代价,在此基础上本课题意在提出切实可行而有效的政策措施建议。
    在本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运用历史归纳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于国外期货业反洗钱法规和制度的形成、发展进行梳理,总结期货业反洗钱规定和操作实践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新兴加转型”的经济特点、以及我国期货市场特征,探寻适合于中国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思路和措施建议。具体涉及国外期货业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证券期货业洗钱行为的手法、表现特征及路径研究、我国期货业反洗钱制度安排和实施措施研究和对我国期货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研究。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希望通过对于本课题的研究,再借鉴证券行业反洗钱的经验,参照国外的法律法规、市场现状等,提出适用于国内期货行业的反洗钱规范和措施。主要是比较国内国外期货行业反洗钱的机制,吸收其他国家这方面发展历程中的经验,结合国内目前机制较为幼稚和落后的现实,提出策略和措施,为发展我国的期货行业和深化反洗钱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和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的配合下,通过华鑫期货研究发展部的前期充分准备,目前研究工作进展顺利,前期研究成果已通过复旦大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以及上海市教育局的中期审核,本课题将按时完成研究计划。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6日

合格投资者鉴定

(1)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2)我司遵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应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本人(本机构)已经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确认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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